转发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07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盐政安字〔2016〕8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号)(简称《指导意见》,下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安委会有关要求,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推进依法治安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省、市一系列文件均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地位,要求各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证明,全面落实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为有效的基础手段,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企业自身发展和员工生命安全,也关系众多家庭幸福乃至全社会的和谐安宁。各企业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始终都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坚持安全第一,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企业安全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企业只有通过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安全培训,进行风险评估等有力措施,才能真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自身发展壮大,才能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扎实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明确企业责任清单。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围绕“五落实五到位”,分级分类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健全层级责任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在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文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及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与应急演练,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化、规范化。
  (二)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发挥产业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评制度和分级分类检查复核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措施到位、成效显著的,及时推广奖励;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分级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管理名单,并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和“四不放过”的要求,加强整改,严肃问责,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合理调整监管力量,加强联合执法、巡回执法和综合执法,加强专项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分级挂牌督办。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行为,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查检查与分级监管、安全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安全标准化、隐患治理、安全投入等有机结合,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三、努力形成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合力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线管理、分级管理”,强化统筹协调,严格执行《盐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盐发〔2014〕29号)的规定,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和责任清单,解决监管部门和企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形成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约束。
  (二)强化部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梳理行业监管领域的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明确监管的具体事项、监管流程和监管责任,形成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责任网络。创新监管手段和方法,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通过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倒逼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电视、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介的宣传舆论导向作用,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宣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总结经验,注重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宣传先进典型企业和个人,及时曝光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6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总结报市安委办。联系人:董莉;联系电话:86660482,88190482(传真);邮箱:22406038@qq.com
  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号)文件可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处室园地政策法规处公告栏内下载。


                                               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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