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16-07-27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盐政安办〔201630 

 

各县(市、区)安委办,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安委办,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刻汲取湖南“6.26”、天津“7.1”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我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5.15”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严厉打击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压降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市委主要领导的指示和市安委办《关于组织开展全市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市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于7月12日至15日对响水、滨海、阜宁、盐都和市直部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总体情况

从督查的总体情况看,规模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能够积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学习传达上级近期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通报近期全国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并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加强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强化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加强运营车辆的动态监控检查,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和管理薄弱环节,安全生产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但是,全市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很不平衡,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督查中发现道路运输企业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与安全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车辆经营以承包经营为主,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对承包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熟视无睹,处理不严,超速、不按核定线路经营、卫星定位系统运行轨迹异常等现象时常发生。

(二)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运输企业对车辆动态监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监控人员配备不足,监控技能水平低;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监控台帐记录不规范、不全面;对企业自查和上级通报的卫星定位动态监控违规信息核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

(三)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培训教育内容的针对性不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执行不严格,学习内容记录不全,参加学习人员签到记录存在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的现象。

(四)车辆安全检查维护不到位。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运输企业对车辆技术管理重视不够,未能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制定车辆维护修理、检测评定计划;车辆技术管理档案记录不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日常检查制度不落实。

(五)部分车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执行不严格。少数站务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履职检查不认真,车辆出站检查流于形式,未按规定要求检查出站车辆、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有些车站对进站经营的县内农公班车未按要求进行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登记。

二、有关要求

此次对部分地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督查所发现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必须引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高度重视。要认真对照整改,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一)切实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监管,督促运输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重点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应条件,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落实情况;要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深入排查治理营运驾驶员、营运车辆、汽车客运站和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要督促运输企业转变经营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公司化经营管理,杜绝安全管理漏洞。

(二)切实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教育管理。营运驾驶员是道路运输本质安全的核心,只有不断提高对驾驶员的管理,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道路运输安全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强化对驾驶员等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考核,结合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例,切实加强对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加强高温、汛期、台风等恶劣天气安全行车教育,增强驾驶员等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合理安排发车班次,防止疲劳驾驶。要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处理公安、交通部门通报的驾驶员违法、违章信息,对有多次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要进行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岗位。

(三)切实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目前正值盛夏高温季节,容易发生车辆爆胎、线路故障起火等导致事故发生,各地要督促运输企业重点做好“两客一危”车辆管理和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轮胎、制动、油路、电路系统、灯光、手动开门器、安全门、逃生窗等关键部位的检查,加强对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配备情况的检查,确保营运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四)切实加强对营运车辆事中事后监管。要落实企业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通过科技手段进一步强化安全管控。利用动态监控、车载视频等手段,实现对本企业车辆和人员运输行为的全过程监控,一旦发现异常立即予以纠正,确保运营车辆在控受控,严防失管失控。要落实好动态监控工作各项制度,对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故意屏蔽、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按核定线路经营、超速、超载、凌晨2-5时违法行驶、未申请包车标贴运营等违规经营行为,要作为重大安全隐患,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严肃处理,坚决遏制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五)切实加强对汽车客运车站的监管。要督促汽车客运站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严格执行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和出站检查登记制度,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循环播放《道路安全告知》视频和《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将旅客佩戴安全带情况作为车辆出站检查的重要内容。

(六)切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合力,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对“两客一危”等重点领域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存在运输安全隐患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顶格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立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要依法吊销企业的经营许可,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彻查安全隐患,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特此通报。

 

 

 

                           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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