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创建学习型机关2017年6月份重点推荐学习内容
发布时间: 2017-06-19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局创建学习型机关

2017年6月份重点推荐学习内容 

一、政治理论

1. 习近平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共产党员网2017年5月14日);

2.付建华在总局系统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动员部署会议上强调—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在真“学”实“做”上下功夫见实效(中安报2017年5月16日1版 );

3.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努力开创机关党建工作新局面(中安报2017年5月12日3版);

4. 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开展向廖俊波同志学习的通知》的通知(盐组通〔2017〕23号)。

二、法律法规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第5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2年7月11日);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54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2年7月11日);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0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9日)。

三、安全监管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7年6月2日);

2.集中轮训进行时:有主管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知识(中国安全生产网2017年4月8日);

3.集中轮训进行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中国安全生产网2017年4月10日);

4.集中轮训进行时:聚焦工贸行业重点领域 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水平(中国安全生产网2017年4月14日)。

 四、人文知识

1.《全球治理的中国贡献》(辛本健机械工业出版社)

2.《高思在云:中国兴起与全球秩序重组》(朱云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互联网治理全球博弈》(【美】劳拉.德拉迪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局机关党委

                                        2017年6月12日 

一、政治理论

1. 习近平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共产党员网2017年5月14日);

 国家主席习近平14日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并发表题为《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主旨演讲,强调坚持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携手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将“一带一路”建成和平、繁荣、开放、创新、文明之路,迈向更加美好的明天。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主持开幕式。

  上午9时,习近平在热烈的掌声中步入会场。张高丽宣布“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习近平走上主席台发表演讲。习近平指出,古丝绸之路打开了各国友好交往的新窗口,书写了人类发展进步的新篇章,积淀了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这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

  习近平强调,人类社会正处在一个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代。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和平发展的大势依然强劲,变革创新的步伐继续向前。同时,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严峻挑战。2013年,我在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即“一带一路”倡议。4年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等重要决议也纳入“一带一路”建设内容。“一带一路”建设逐渐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建设成果丰硕。

  一是政策沟通不断深化。“一带一路”建设旨在实现战略对接、优势互补。我们同有关国家协调政策,对接规划,同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同30多个国家开展机制化产能合作。二是设施联通不断加强。目前,以中巴、中蒙俄、新亚欧大陆桥等经济走廊为引领,以陆海空通道和信息高速路为骨架,以铁路、港口、管网等重大工程为依托,一个复合型的基础设施网络正在形成。三是贸易畅通不断提升。2014年至2016年,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超过3万亿美元。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累计超过500亿美元。中国企业已经在20多个国家建设56个经贸合作区,为有关国家创造近11亿美元税收和18万个就业岗位。四是资金融通不断扩大。中国同参与国和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金融合作,这些新型金融机制同世界银行等传统多边金融机构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形成层次清晰、初具规模的“一带一路”金融合作网络。五是民心相通不断促进。参与国开展智力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等建设,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间交往等各领域广泛开展合作。

  习近平指出,“一带一路”倡议顺应时代潮流,适应发展规律,符合各国人民利益,具有广阔前景。我们要乘势而上、顺势而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第一,将“一带一路”建成和平之路。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对话不对抗、结伴不结盟的伙伴关系。各国应该尊重彼此主权、尊严、领土完整,尊重彼此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要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营造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

  第二,将“一带一路”建成繁荣之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要聚焦发展这个根本性问题,释放各国发展潜力,实现经济大融合、发展大联动、成果大共享。要深入开展产业合作;要建立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创新投资和融资模式;要着力推动陆上、海上、天上、网上四位一体的联通,扎实推进六大经济走廊建设,建设全球能源互联网,完善跨区域物流网建设;要促进政策、规则、标准三位一体的联通。

  第三,将“一带一路”建成开放之路。要打造开放型合作平台,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同创造有利于开放发展的环境,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要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着力解决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分配差距等问题,建设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

  第四,将“一带一路”建成创新之路。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建设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要促进科技同产业、科技同金融深度融合,为互联网时代的各国青年打造创业空间、创业工场。要践行绿色发展新理念,共同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五,将“一带一路”建成文明之路。要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推动各国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要建立多层次人文合作机制,推动教育合作,发挥智库作用,推动文化、体育、卫生务实合作,用好历史文化遗产,密切各领域往来。要加强国际反腐合作,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

  习近平强调,中国发展正站在新的起点上。中国将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一带一路”注入强大动力,为世界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中国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所有“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友好合作,愿同世界各国分享发展经验,开创合作共赢新模式,建设和谐共存大家庭;将推动已达成协议的务实合作项目早日启动、早见成效;将加大资金支持,向丝路基金新增资金1000亿元人民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人民币;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其他多边开发机构合作支持“一带一路”项目;将积极同参与国发展互利共赢的经贸伙伴关系,建设“一带一路”自由贸易网络,中国将从2018年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愿同各国加强创新合作,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开展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4项行动;帮助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组织建设更多民生项目;将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后续联络机制,成立财经发展研究中心、促进中心,合作设立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能力建设中心,打造人文合作新平台。

  习近平最后指出,“一带一路”建设植根于丝绸之路的历史土壤,重点面向亚欧非大陆,同时向所有朋友开放。“一带一路”建设将由大家共同商量,建设成果将由大家共同分享。“一带一路”建设是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实践。让我们一步一个脚印推进实施,一点一滴抓出成果,造福世界,造福人民。

  俄罗斯总统普京、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也在开幕式上致辞。

  马凯、王沪宁、刘延东、刘奇葆、汪洋、孟建柱、栗战书、郭金龙、杨晶、王晨、杨洁篪、郭声琨、王勇、万钢、周小川、梁振英等出席开幕式。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是中国首倡举办的“一带一路”建设框架内层级最高、规模最大的国际会议,主题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建‘一带一路’,实现共赢发展”,由开幕式、领导人圆桌峰会、高级别会议三部分组成。包括29位外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内的来自130多个国家和70多个国际组织约1500名代表出席此次高峰论坛。

2.付建华在总局系统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动员部署会议上强调—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在真“学”实“做”上下功夫见实效(中安报2017年5月16日1版 );

付建华在总局系统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动员部署会议上强调

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在真上下功夫见实效

本报讯 5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总局系统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动员部署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情况,对总局系统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作出安排部署。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付建华出席会议并讲话,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绍川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座谈会精神。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华山主持会议。

付建华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作出重要指示,从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充分肯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取得的成效,深刻阐明了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是对新形势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再动员、再部署,为我们做好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总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部署要求,深刻认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是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凝心聚力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

付建华表示,去年以来,总局系统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部署,把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大任务,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三会一课制度为基本依托,紧紧抓住的内容、的标准、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党员干部思想,党员干部四个意识不断增强;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党员干部党性观念进一步强化;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党建工作水平有了新的提升;坚持以学促做,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学习教育取得明显成效。

付建华强调,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座谈会精神,联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总局系统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重点抓好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坚持学思践悟,在真上下功夫见实效。要继续强调是基础、是关键,而且要更加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二是发挥示范作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走在前作表率。总局系统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上率下,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三是抓实基层支部,强化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和主体作用。要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使基层党支部进一步强起来。四是突出问题导向,建立健全查找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要把查找解决问题作为规定要求,把党的组织生活作为重要途径,建立查找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推动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一起解决,党组织问题和党员个人问题一起解决。

付建华要求,总局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推进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推动。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分类指导,用好正反典型,强化考核督导,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要全力抓好近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要以党建工作新成效促进安全生产事业新发展,以安全监管监察各项工作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总局其他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中央纪委驻总局纪检组副司级以上干部,应急指挥中心部门副主任以上干部,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各监察分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各京外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分会场参加会议。(本报记者)

3.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努力开创机关党建工作新局面(中安报2017年5月12日3版);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努力开创机关党建工作新局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付建华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改革发展稳定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新思想、新战略、新观点、新要求。其中关于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系统阐述了机关党建的地位作用、总体要求、职责定位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遵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肩负着全国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关于机关党建重要论述,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理解总书记系列讲话关于思想建党的重要论述,抓严抓实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强化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思想建党提出明确要求,指出思想上的滑坡是最严重的病变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强调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机关党建要坚持把思想建设摆在各项建设的首位,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政治信念和政治立场,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近年来,我们遵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同时针对部分基层党组织存在的重业务、轻学习现象,以及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不好、集中学习研讨内容空乏、学习形式单一、学习质量不高、学习效果不明显,基层党组织思想建设弱化,个别党员理想信念模糊动摇等问题,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重视发挥总局党组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制定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保证每季度不少于1次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每逢党中央重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总局党组第一时间率先学习,作出安排部署。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后,总局党组迅即召开全系统视频会,邀请中央宣讲团成员作辅导报告,先后安排3次党组中心组(扩大)会进行专题学习研讨,举办总局系统党委书记专题培训班,深入推进学习贯彻工作。今年又明确提出要集中学习研讨6次、安排8次专题辅导报告,3月底邀请了国研室负责人作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辅导报告,4月份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宣讲《民法总则》,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学习。下发了加强党委中心组和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理论学习管理考核办法,从落实相关制度、考核内容、考核办法、考核等次、考核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加大考核权重。坚持审核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中学习研讨方案,派员参加学习活动,并及时通报学习情况。从2016年开始,每季度组织1次直属机关党组织书记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每次指定重点发言人,并及时将学习成果印发各单位引领学习。三是借助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契机,抓实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分别对全体党员、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重点、解决问题、学习方法、思考题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解决机关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灯下黑问题,坚持每月下发理论学习重点,对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的理论学习提出重点内容、讨论题和要求;为基层党支部和每名党员定制理论学习记录本,进一步规范学习记录和笔记;为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讲党课的质量,认真审阅各单位党组织书记讲党课的内容,提出意见,力求讲深讲准讲透。并且从2014年开始,坚持每年2次对50岁以下的处级以上干部进行理论学习考试,及时将考试成绩予以公示,达到了以考促学目的。四是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面对当前处于信息时代,各类社会思潮相互激荡,党员和干部职工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同时,繁重的工作任务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也会影响党员干部的思想情绪。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思想引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一方面,要运用多种方式、采取多项举措,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思想上的认同、在实践上的自觉,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的人格力量,自觉抵御各种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文关怀,强化关怀帮扶工作。比如,我们制定了《党员干部职工慰问帮扶激励工作实施办法》,从解困、激励、疏导、慰问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组建10支机关志愿者服务队,通过采取志愿者服务、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参加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暗查暗访、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等时间较长的人员进行慰问,有效激发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深刻理解总书记系列讲话关于管党治党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工委《实施方案》,强化党建责任落实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建设、发展的一条宝贵经验和重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在新形势下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根本保证。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总书记再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2月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围绕15关键词,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管党治党的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和我们党对使命责任的清醒认识和强烈担当,反映了时代和实践变化对管党治党提出的新任务,反映了事业发展对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提出的新要求。机关党建就是要更加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这条主线,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施方案》,持续发力、步步深入,推动管党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新修订后的《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施方案》从8个方面,研究部署了43项重点任务和举措,内容涵盖了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各项建设,真正做到了把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贯穿于机关党建的各个领域和全过程。《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党建工作合力不够、基层组织活力不足、党务干部队伍老化”“僵化等困扰机关党建多年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同时,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分解,建立了部门党组(党委)、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基层党组织以及工委自身的责任清单,层层落实了管党治党责任,从而确保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真正在中央国家机关落地生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抓好《实施方案》所明确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一是强化党建责任。2015年,研究制定了总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施意见》;今年对《实施意见》又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全面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明确总局党组、直属机关党委、基层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的责任;明确了总局党组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听取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明确了党组成员每年至少1次专题听取分管单位党建工作汇报。建立了由总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直属机关党委书记任副组长,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司、煤矿安监局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对总局直属机关各单位和总局系统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筹规划、推动落实。研究制定了《总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机制。二是加强党建工作机构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在行政编制极为紧张的情况下,为直属机关党委调整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明确在京直属事业单位要设立党建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党务干部。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纪委书记及专职党务干部,坚持每年举办1期直属机关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群团组织负责人培训班,不断提高党务干部开展党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坚持和完善党建规章制度。制定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明确学习内容和时间要求,健全学习机制,改进学习方法;制定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基本制度的意见》,就健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制定了《安全监管总局直属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规定》,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进行规范和要求;制定了《关于做好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工作的意见》,明确报告目的、报告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强化请示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制定了《关于做好总局直属机关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九个必谈的要求,强化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四是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注重以点带面工作,制定《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联系点工作方案》,从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各选2个基层党组织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试点单位,总结推广工作经验与做法。建立机关党委工作处室与机关司局、在京直属单位联系制度,坚持每月深入联系单位面对面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党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单位改革发展;完善和印制《基层党支部工作手册》,对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做好会议记录等方面进行规范。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各级党组织党建责任意识,使管党治党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三、深刻理解总书记系列讲话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强化执纪监督问责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深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号召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再次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仍然任重道远,要做到惩治腐败力度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锲而不舍、挖山不止,坚决铲除腐败这个最致命的污染源,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为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不断努力。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正风肃纪,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是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权责清晰、任务明确,工作才能推进有力、执行到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也是如此。要把责任明确化,通过建立健全述职述责、约谈、工作考核等制度,定期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要把责任具体化,建立层级分明、全面覆盖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清单,让两个责任看得见、摸得着、做得到。近年来,我们紧密结合实际,制定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党组(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提出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坚持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工,将任务分解到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逐条逐项抓落实;坚持每年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有力推动了两个责任的落实。二是扎紧权力运行的笼子。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近年来,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办法》《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办法,坚持制度管人、管事、管思想、管作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从源头防止了权力滥用。三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我们注重探索创新廉政教育方法途径,连续7年在全系统开展了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周活动,通过开展上专题党课、观看反腐倡廉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举办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强化教育效果,构筑党员干部思想防线。注重正反典型教育,既树立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典型,对照先进明确努力方向;又以一些违法违纪案例为反面教材,深刻汲取教训,对照检查反思,着力营造警钟长鸣、严守法纪的氛围。四是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当前,要全面理解、科学把握、有效运用四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经常使用,抓早抓小、关口前移,既治病树、拔烂树,又保护森林。要认真抓好信访举报核查工作,对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问责,形成持续威慑。

四、深刻理解总书记系列讲话关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论述,切实打牢组织基础、提高能力素质,强化党组织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始终高度重视,多次论述了基层基础工作的战略地位和重要意义,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必须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20156月在贵州视察时再次强调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不能放松。机关党建要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强化机关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和地位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一要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把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作为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载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出实效。要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基本制度,强化三会一课的思想教育功能,以学习党章党规、系列重要讲话为主要内容,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使之成为政治学习的阵地、思想交流的平台、党性锻炼的熔炉。要牢固树立问题导向,建立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有效机制,深入查找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党的组织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有效做法坚持下去,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依靠自身力量发现问题、修正错误、改进提高,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指导党支部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支部班子;要建立党支部工作经常性督查指导机制,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为党支部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保障。二要持续深化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是机关党建的核心任务。要引导基层党组织把服务作为自觉追求和基本职责,不断改进服务作风、丰富服务内涵、提升服务能力。近年来,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做到凡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有重大决策部署、总局党组有具体安排,都督促指导各级党组织及时召开会议,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做好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帮助指导、提供服务工作。围绕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等重要任务,及时开展思想发动、献计献策、督促落实、岗位建功活动。坚持每年一个主题,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通过采取专题组织生活、重温入党誓词、举办主题报告会、讲党课、举办征文征集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2014年开展了立足本职、岗位建功主题实践活动,2015年开展了缅怀先烈、弘扬精神主题实践活动,2016年开展了安全发展立新功、我为党旗添光彩主题实践活动,今年又将以迎接十九大,做合格党员为主题开展党日活动,大力激发党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要坚持从严管理党员干部。党管干部,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到基层,就是支部要加强党员干部的管理,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以严的措施管控、以严的纪律约束,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既要管好八小时以内,也要管好八小时以外,关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预防,切实防止发生意想不到的问题。要严格党员发展,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提升发展党员质量,切实把好入口关、筑牢思想关、把住守纪关

(本文为作者在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书记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专题研讨班上的交流发言)

4. 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开展向廖俊波同志学习的通知》的通知(盐组通〔2017〕23号)。

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开展向廖俊波同志学习的通知》的通知

盐组通〔2017〕23号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市城南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组织,省属驻盐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开展向廖俊波同志学习的通知》(中组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向廖俊波同志学习,把学习廖俊波等先进典型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起来,采取中心组学习、专题讨论、讲党课、组织生活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学习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做廖俊波式的好党员、好干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2014年以来因公殉职干部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经济来源、养老就医、抚养入学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人逐户建档立卡,并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关心帮助的具体措施。各级党组织要加大对基层一线干部的关心关爱力度,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因公殉职干部家庭制度,结合党员干部大走访、基层调研、谈心谈话等,定期走访慰问基层一线干部和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重视基层一线干部身心健康,健全和落实定期体检、休假等制度,激励基层干部扎根基层、干事创业。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通知》要求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

                                  2017年5月19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广泛开展向廖俊波同志学习的通知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省南平市委原常委、副市长、武夷新区党工委书记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廖俊波同志任职期间,牢记党的嘱托,尽心尽责,带领当地干部群众扑下身子、苦干实干,以实际行动体现了对党忠诚、心系群众、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无愧于“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的称号。广大党员、干部要向廖俊波同志学习,不忘初心、扎实工作、廉洁奉公,身体力行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和群众中去,真心实意为人民造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优秀基层干部因各种原因在基层一线工作中不幸过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这些优秀基层干部的家属,满腔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特别是要把他们的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照顾好。这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专人落实。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深刻意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廖俊波同志的先进事迹,深刻指出了新时期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思想品质和精神境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基层一线干部的高度重视和真情关怀,饱含着对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宗旨、为民造福的谆谆教导和殷切希望,进一步丰富了新形势下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时代内涵。当前,我们党正在带领人民决胜全面小康,致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打赢脱贫攻坚战,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努力奋斗。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学习弘扬廖俊波同志等先进典型事迹,满腔热情地关心关爱基层干部,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干部不忘初心、担当尽责、苦干实干、无私奉献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实际行动创造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一流业绩。

二、广泛学习宣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廖俊波同志生前曾担任福建省政和县县委书记,2015年荣获“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称号。2017年3月18日晚,廖俊波同志在赶往武夷新区主持召开会议途中不幸发生车祸,因公殉职,年仅48岁。廖俊波同志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始终牢记党的嘱托,对事业无比热爱,对工作孜孜以求,对群众充满感情。他干工作有股子拼命精神,几十年如一日,舍小家、为大家,家人想和他吃顿年夜饭都不容易。任政和县县委书记期间,面对政和县贫困落后的状况,他立下誓言、迎难而上,以“背石头上山”的劲头带领干部群众开拓进取、苦干实干,该县连续3年进入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十佳”,累计减贫3万多人。他严以自律、廉以自守,从不以公权谋取私利,对家人要求严格,在干部群众中形象好、口碑好。廖俊波同志是新时期县委书记的好榜样,是用生命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的好干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向廖俊波同志学习,学习他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政治品质,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学习他心系群众、为民造福的公仆情怀,把群众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真心实意为百姓谋福祉;学习他担当尽责、忘我工作的敬业精神,扑下身子真抓实干,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学习他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道德情操,坚守共产党人政治本色,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廖俊波同志等先进典型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学习宣传,引导党员、干部对标先进,见贤思齐,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敢担当、敢负责、敢作为,身体力行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和群众中去,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当先锋、作表率。

三、切实做好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对近年来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重点了解其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经济来源、养老就医、抚养入学等方面情况,逐人逐户建档立卡,并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关心帮助的具体措施,明确专人负责、专人落实,确保把他们的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照顾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关心爱护基层一线干部摆上重要日程,既从严要求,又热情关心,做到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政策上倾斜,积极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让他们安身、安心、安业。领导干部要经常联系、走访慰问基层一线干部和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的家属,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传递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要重视基层一线干部身心健康,健全和落实定期体检、休假等制度,加强心理关怀,充分调动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7年4月12日

二、法律法规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第5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2年7月1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3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5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8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108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27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二)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四)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二)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

第四章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登记中心应当在每年215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登记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8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108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54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2年7月1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4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5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8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517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27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十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

(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初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初审机关。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结合初审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减少生产产品品种的除外)。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九条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初审机关、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一条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材料。

发证机关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三十三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第三十六条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告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

第三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并于每年1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十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四十七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28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517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5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于71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128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5月颁布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实施以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烟花条例》),调整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等规范性文件先后出台,进一步细化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以及监管工作要求。三是有关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标准作了重大修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已进行了重大修订。四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状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实施整顿改造提升,烟花爆竹生产实现了从家庭作坊到初步工厂化的转变,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大幅度提升。五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在7年多两轮许可实践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工作经验,应进行认真总结和吸取。综上,修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时机成熟,且势在必行。

二、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115月开始进行《办法》修订工作,通过召开研讨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于10月初形成《办法(草案)》,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24月,又专门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了有关基层安监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办法(草案)》逐步成熟完善,521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办法》分7章,共50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在《许可证条例》、《烟花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框架下,针对烟花爆竹行业现状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点,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变更、延期工作程序,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违反本办法的相应法律责任;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及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以及企业的权利义务。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细化并严格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办法》在《许可证条例》第六条和《烟花条例》第八条确定的基本框架下,以第二章共15条明确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与原《办法》相比,内容进一步细化、条件进一步完善,体现了近年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一些新的政策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是补充完善了对企业设立条件、选址、建设项目设计和审查、验收的规定。明确企业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对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以及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的设计标准和应当履行的审查、验收手续等进行了规定。

二是调整了企业基础设施、生产工艺及产品应符合条件的表述。对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表述,由直接列举内容修订为引用标准名称,不再逐条列出。其中,明确了礼花弹生产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体现了礼花弹专项治理的相关政策;对企业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规定,进行了明确表述;作为对引用相关标准的补充,明确规定企业生产厂房数量和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三是细化了对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规定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较原《办法》增加;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依据《烟花条例》规定对企业应当持证上岗人员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补充了对企业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

四是体现了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的政策导向。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以及初次取证申请和延期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中,对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该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安全生产延期条件中,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基本条件,同时作为鼓励性政策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企业适当简化延期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许可相关工作程序以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办法》根据《烟花条例》第九条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颁发审查程序的规定,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颁发、变更、延期及相关处罚的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明确了初审机关和发证机关的职责分工。对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颁发及办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的职责权限划分和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了初审机关、发证机关审查的内容及发证机关必须派员现场审查的情形。

二是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此规定旨在强化对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贯彻落实这项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81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0号)附件印发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各地发证机关将使用“金安”工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子系统在线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流程,获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三是细化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各种情形和程序。明确规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变更产品类别、级别的,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上述两种情形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由初审机关初审;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名称的,直接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四是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的权限。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均可作出决定,但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三)增加监督管理的内容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国办通知》要求及近年来有关专项治理的政策措施,在监督管理一章中特别增加了对相关禁止行为的规定。

一是明令禁止转包分包行为。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二是命令禁止违规买卖半成品和礼花弹。规定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此外,加强社会公众和舆论参与监督,还规定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告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四)强化对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与安全生产条件和监督管理内容调整相对应,细化了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更加严厉的处罚。

一是对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转包分包生产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行为实行严厉处罚。明确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超许可范围)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按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涉及礼花弹的违规行为和发生事故企业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及要求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对今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乃至整个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专门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各项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及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企业整顿提升、生产机械化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行许可工作职责,严格规范许可程序,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结构规划,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础设施整顿改造提升,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全面推动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0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9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0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3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7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42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55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固定资产的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3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第二十二条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是发证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限制外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库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

第五十条为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不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71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背景

我国职业病危害分布广,涉及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以及计算机、医药等新兴产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职业病危害严重。张德江副总理在今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指出,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相对薄弱,全国检测检验的技术支撑力量不足,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因此,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总结《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吸收、参考安全生产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机构监管办法》)。

范围

关键词: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本《机构监管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的规定: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因此,上述技术服务机构不在本《机构监管办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分级与业务范围

关键词:中小企业,向基层倾斜,三个等级

为了向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机构监管办法》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层级设置上向基层倾斜,加强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改变了原卫生部门两级管理的体制,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3个等级,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认可并颁发证书。

小提示:2级改为3级,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关键词:业务范围,甲级,乙级,丙级

《机构监管办法》根据甲级、乙级和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界定了不同的区域范围和业务范围(业务范围仅针对建设项目):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且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等必须由甲级技术服务机构来承担。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只能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且,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等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只能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机构监管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资质条件

《机构监管办法》根据技术服务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以及对技术能力的不同要求,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和丙级3个资质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条件。

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

关键词:必需的设备仪器,不含房产

考虑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大小以及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必须资金要求,结合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设备仪器状况,对甲级、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对固定资产的限制,主要是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工作所必需的设备仪器等(此处固定资产不含房产)。

人员条件

关键词:专业,技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结果的客观、真实、科学、公正,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实际需要,《机构监管办法》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此外,承担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工程控制等方面技术人员必须经职业卫生专业培训合格。

小提示:专职技术负责人要有相应职称和工作经历,技术人员要专业培训合格。

技术评审制度

关键词:专家,专业,客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例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审查,需要对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人员的操作能力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各种仪器参数及校准等依照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给予具体的审查,机构的评价能力中的工程控制方面又涉及到具体的工程技术参数和指标,检测、评价的质量控制会涉及到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因此,《机构监管办法》借鉴相关领域经验做法,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设立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的技术评审制度,对专家库的建立、专家组的组成以及技术评审的方式、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设立技术评审制度,目的是利用职业卫生专家的专业能力和相对第三方的客观立场,对申请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进行技术把关,以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结果的客观、公正、科学和社会公信力。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公开选拔了一批专家组建了总局的职业卫生专家库。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建立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

小提示:建立专家库,组成专家组,发挥专家技术优势,提供技术把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要求

关键词:依法独立开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机构监管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键词:禁止

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不得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不得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关键词:新设定,处罚条款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办法》对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年度评估检查、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续展、资质证书变更、资质证书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确保行政许可的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机构监管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和认可程序、时限,以及变更、延续、注销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提高认可的透明度和效率。同时,为保证依法行政,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做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

本《机构监管办法》中所涉及法律责任除《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外,还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新设定了部分处罚条款。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是,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原发证机关做出决定。

前后衔接

关键词:资质认定

关于卫生部门原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的前后衔接问题,《机构监管办法》中给出了明确规定:

20111231前,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卫生部门原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机构监管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提示:原资质证书有效,但需换证,期满需申请资质延续。

三、安全监管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7年6月2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5月9日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集中轮训进行时:有主管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知识(中国安全生产网首页“政策图解”栏目下“集中轮训进行时”,2017年4月8日);

3.集中轮训进行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中国安全生产网首页“政策图解”栏目下“集中轮训进行时”,2017年4月10日);

4.集中轮训进行时:聚焦工贸行业重点领域 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水平(中国安全生产网首页“政策图解”栏目下“集中轮训进行时”,2017年4月14日)。

 四、人文知识

1.《全球治理的中国贡献》(辛本健机械工业出版社)

2.《高思在云:中国兴起与全球秩序重组》(朱云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互联网治理全球博弈》(【美】劳拉.德拉迪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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