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创建学习型机关2017年7月份重点推荐学习内容
发布时间: 2017-07-26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局创建学习型机关2017年7月份重点推荐学习内容

 

 

一、政治理论

1.李强在省管干部专题培训班讲党课时强调旗帜鲜明讲政治做忠诚共产党人(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2017年5月31日);

2.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全市党的建设工作(红色盐阜网站2017年6月13日);

3.关于印发盐城市安监局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安监组字〔2017〕9号)。

二、法律法规

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第22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9日);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9日);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41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7日)。

三、安全监管

1.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六大关系”—河北省安监局结合实际明确现阶段安监部门工作思路(中安报2017年6月14日7版);

2.集中轮训进行时:危险化学品和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执法 (中国安全生产网2017年4月17日);

3.集中轮训进行时: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执法(中国安全生产网2017年4月20日);

4.集中轮训进行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程序(中国安全生产网2017年5月4日)。

 四、人文知识

1.《1893-1945历史追寻之旅》(金一南,长江文艺出版社);

2.《家国天下》(许纪霖,上海人民出版社);

3.《向开国领袖学习工作方法》(金冲及,三联书店)。

 

                                     局机关党委

                                    2017年7月10日

学习资料

 

一、政治理论

1.李强在省管干部专题培训班讲党课时强调旗帜鲜明讲政治做忠诚共产党人(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2017年5月31日);

李强在省管干部专题培训班讲党课时强调  旗帜鲜明讲政治 做忠诚共产党人

  省委决定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中,面向全体党员开展“旗帜鲜明讲政治”专题学习培训。5月26日,省管干部专题培训班开班,省委书记李强讲了专题党课,强调全省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旗帜鲜明讲政治,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职责,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共产党人。

  李强系统阐述了共产党人为什么要讲政治。他指出,要从世界政党兴衰成败的视野宽度,深刻把握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从中国共产党96年奋斗的历史纬度,深刻把握讲政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重要优势;从面向未来的战略高度,深刻把握讲政治是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的现实需要。李强强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了“两聚一高”奋斗目标,这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化,是对全省党员干部的政治考量,党员干部只有从政治上看问题、想问题,才能明辨方向、增强攻坚克难的信心和勇气,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党的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推进“两聚一高”提供坚强保证。

  李强说,讲政治不是抽象而是具体的,党员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要有“革命理想高于天”的崇高政治追求。共产党人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这种特殊材料来自于信仰的力量、来自于真理的力量、来自于忠诚的力量。如果丢掉了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守、对共产主义的执着,精神上就会失去“压舱之石”。很多腐败分子走上腐败之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仰缺失、忠诚失守。党员干部立根固本一刻也不能放松、补钙铸魂一刻也不能懈怠。

  李强强调,旗帜鲜明讲政治,要有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的鲜明政治态度。最核心的就是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好贯彻中央精神与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把中央要求转化为本地区的创造性实践;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当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坚持以大局为重,坚决服从大局;组织与个人的关系,党员干部无论担任什么职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是组织的一员,任何时候都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

  李强指出,旗帜鲜明讲政治,要有以人民为中心的坚定政治立场。要知民心,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大走访、大落实”的部署要求,真正走进基层,把群众心思摸准,把实际情况摸透,努力使各项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更加符合群众意愿。要顺民心,从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着手,多办他们最急需的事,多做雪中送炭的事。要得民心,善于从群众的建议、怨言、批评中经常审视自己的工作得失,看群众的实际满意程度。要切实解决位置不正、政绩观不纯、能力不够等问题,真正做到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李强强调,旗帜鲜明讲政治,要有为党的事业拼搏奋斗的强烈政治担当。江苏正处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党员干部要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政治担当,有敢作敢为、善作善成的进取精神,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大使命。要乐于担当,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甘于奉献;敢于担当,强化迎难而上的责任;善于担当,提高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练就破解难题、担当负责、推动发展的本领。

  李强要求,旗帜鲜明讲政治,要有襟怀坦荡严格自律的高尚政治操守。面对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的矛盾,党员干部坚守什么反对什么、崇尚什么抵制什么,是政治操守的具体体现。要公道正派、一心奉公,利益面前公而忘私、荣誉面前不争高低、待遇面前不争多少。特权是最大的不公,要坚决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作斗争。要清正廉洁,老老实实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在各种诱惑和“围猎”面前保持清醒头脑,永葆政治本色。

  李强强调,增强讲政治的高度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是前提,要坚持学深学透、学思结合、学以致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用以指导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提升政治能力是关键,要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提升政治上的洞察力;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提升政治上的行动力。严肃政治生活是基础,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斗争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抓好关键少数是重点,领导干部在讲政治上要有更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更加强化对领导干部讲政治的刚性约束。

李强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全覆盖、常态化、重创新、求实效的要求,把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抓紧抓好。把思想教育作为首要任务,用好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三会一课”等制度,增强学习的质量和效果。深入查摆问题,经常进行“党性体检”,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把党员标准立起来、把党组织形象树起来,凝聚起推进“两聚一高”的强大力量。

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炯主持开班式。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出席。

2.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全市党的建设工作(红色盐阜网站2017年6月13日);

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全市党的建设工作

  6月12日下午,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全市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对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强化县(市、区)党政正职干部监督管理、培养选拔优秀青年干部、开展市级机关中层干部交流,以及加大经济薄弱村党组织书记激励考核力度等进行研究部署。市委书记王荣平主持会议。

  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党政正职干部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会议指出,县(市、区)党政正职干部是党员干部关键少数中的关键,肩负责任重大、权力较为集中,要按照“严管就是厚爱”要求,切实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对县(市、区)党政正职干部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上级监督、同级监督、纪委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有效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权力配置有依据、行使有边界、运行有监督。要强化巡视巡察成果运用,针对县(市、区)党政正职行使权力问题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有针对性监督制约,推动县(市、区)党政正职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会议听取了市级机关中层干部交流工作情况汇报。会议指出,推进市级机关中层干部交流,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建立机关中层干部交流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交流计划,平稳有序组织交流,促进中层干部多岗位、全方位历练。充分发挥党委(党组)领导作用,坚持集体决策、规范操作,强化纪律监督和宣传引导,推动市级机关中层干部交流工作顺利开展。

  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盐城市青年干部培养选拔实施办法》。会议指出,培养选拔青年干部,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源头工程,事关盐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要按照省委要求,坚持市县联动,加大青年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要明确配备任务,健全选配机制,注重后备培养,分层分级建库,大胆选拔使用,从严管理监督,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年干部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会议研究了我市健全经济薄弱村党组织书记激励考核机制方案。会议指出,要着眼于经济发展水平,坚持分类分档考核,建立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市村书记收入水平。要把村书记报酬待遇与工作实绩挂钩,调动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同时吸引更多人才到基层一线工作,激发村一级发展活力,不断加快富民强村步伐。

会议听取了关于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迎接党的十九大宣传工作有关事项的汇报,讨论并原则同意我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会议强调,要从讲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要高度重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舆情导控,敢于向网络乱象公开亮剑,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盐城“6·23”特大龙卷风冰雹灾害灾后重建工作表彰建议名单。

3.关于印发盐城市安监局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安监组字〔2017〕9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安监局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安监组字〔2017〕9号

各党支部:

  现将《盐城市安监局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bt365体育在线娱乐场党组

                               2017年6月27日

盐城市安监局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是坚持思想建党、组织建党、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的有力抓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局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以“两学一做”为基本内容,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政治信仰更加坚定、宗旨观念更加牢固、党内政治生活更加严格、作用发挥更加充分、党的基层组织活力更加显现”为基本目标,按照“突出问题导向、注重以上率下、强化分类指导、激发基层活力、坚持常抓不懈”要求,用党章党规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注重与安全监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学思践悟、知行合一,坚持全覆盖、常态化、重创新、求实效,为实现安监工作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主要任务

要在夯实“学”的基础、抓住“做”的关键上持续用力,确保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发挥表率作用,确保广大党员干部党性坚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深化党章党规学习。以党章为统领,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列入学习内容,联系全面从严治党实践,联系党员干部思想实际,深刻领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

(二)学深悟透系列讲话。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坚持系统深入学、针对问题学、不断跟进学,进一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做到学而信、学而思、学而行。同时要紧密联系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深刻学习和领会习总书记“走在前列、干在实处”的新要求,提升用讲话精神研究谋划、指导推动工作的水平。

(三)突出学做结合。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对照“四讲四有”标准,提振精气神、展示新作为,以“学”促“做”,把“学”的成果转化为“做”的自觉,在践行合格标准解决突出问题上取得新成效。

三、工作举措

(一)坚持思想建党,扎实开展学习教育

1.突出学习重点。要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为基本要求,以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全党为根本任务,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和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围绕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核心思想、时代背景、思想精髓、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等进行深入学习和研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时刻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要及时组织学习中央重要会议、重大部署、重要文件等精神,引导党员干部以最佳的精神状态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第一时间把学习十九大精神自觉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

2.开展“旗帜鲜明讲政治”专题学习教育。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讲政治的重要论述为主要内容,开展“旗帜鲜明讲政治”专题学习和研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强化“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提高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在服务“两聚一高”、服务安全发展新实践中担当作为、建功立业。

(二)坚持知行合一,争做合格党员

1.做到“四个合格”。“两学一做”基础在学,关键在做。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按照“四讲四有”标准,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在政治合格方面,重点是坚定理想信念,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坚定站稳政治立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重点是增强组织纪律性,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品德合格方面,重点是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共产党人价值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重点是牢记党的根本宗旨,爱岗敬业、履职尽责、服务一线、奉献社会,敢担当、敢负责、敢作为,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中作表率、当先锋。

2.开展迎接党的十九大主题活动。积极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参加市级机关工委组织的“迎接十九大,机关作先锋”主题活动,以机关支部为基本单位,开展盐阜党史回眸、机关风采展示、最美共产党员访谈等活动,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事业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教育引导全局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找准推动安全发展的切入点着力点,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争做安全发展的忠诚卫士,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理论氛围、舆论氛围、文化氛围和社会氛围。

3. 树立先进典型,正面示范带动。发挥舆论引导的优势,通过开展“最美安监人”演讲比赛、“讲好安监故事”等活动,在全市安监系统中挖掘和培植先进典型、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加强先进典型宣传,不断弘扬正能量,形成全市安监人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

(三)坚持固本强基,加强组织建设

1.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纳入“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三会一课”要坚持政治教育和党性锻炼相结合的模式,通过领导干部讲党课、支部书记讲党课、普通党员“微党课”等活动,谈学习、谈思想、谈工作,增强组织生活吸引力、感染力,提高参会率和覆盖面。

2.着力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做好机关基层党支部工作法的宣传推广,引导机关党支部书记主动、认真履职。开展支部书记上党课讲稿评选活动,提升支部书记“基本功”。落实好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严格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推动各党支部建设更加规范。

3.扎实开展“党组织统一活动日”和“主题党日”活动。坚持把“党组织统一活动日”和“主题党日”作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径。每月制订方案,精心组织筹划,认真组织开展党员统一活动日活动。充分利用每月统一活动日,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听党课,开展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七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前后,应固定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四)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转变作风

1. 深化推进正风肃纪。加强党员廉政教育,大力推进“立家规、正家风、严家教”行动,自觉规范机关党员言行。把党章党规作为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硬约束,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作风建设各项纪律规定。严格落实党员管理“十条红线”,着力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不像党员、不在组织、不守规矩、不起作用”等问题。

  2.深化开展“五看五查”。党员干部要对照党章党规,对照系列讲话,对照先进典型,把自己摆进去,经常自省修身,打扫思想灰尘、进行“党性体检”,重点做好“五看五查”:即看理想信念,查是否做到“四个自信”,是否存在信仰缺乏、信念缺失、精神缺钙等问题;看纪律规矩,查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是否做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看工作作风,查是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是否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看组织观念,查是否认真参加组织生活,是否坚持请示报告制度;看责任担当,查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是否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深入推进“学找补促”活动。结合市委“进万企、解难题、促发展”活动,深入推进“学先进、找差距、补短板、促发展”活动,全力打造安监“立安为民”服务品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七进”( 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等活动,组织实施企业需求调查,积极开展“暖企行动”,宣讲政策部署、了解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梳理企业问题。以组织生活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引导党员干部查找工作和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坚持以上率下,抓好“关键少数”

1.发挥党组中心组领学促学作用。定期组织开展党组中心组学习研讨,把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作为局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年度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专题,加强研讨式、互动式、调研式学习。同时发挥党组统筹安排、指导引领作用,以上率下、率先垂范,带领各支部、各党小组开展学习活动,从而形成党组成员带动中层学,中心组带动局机关学,市局机关带动基层学的“三带动”学习的良好局面。

2. 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表率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在常态深学、对标实做上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即带头深化学习、带头讲专题党课、带头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改进作风,引领整个学习教育扎实有效开展。

3.发挥优秀共产党员典型引领作用。以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为挈机,以“争做合格党员、勇当安监标兵”为目标,积极开展 “红旗支部”和“党员示范岗”创建活动。各支部每半年推荐1名党员示范岗,每半年评选一次“红旗支部”,确保取得“命名一个岗,树起一面旗;表彰一个岗,带动一大片”的效果。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局党组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局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结合分管工作加强指导。各党支部要结合机关党建和安全监管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学习教育计划和工作清单,明确开展学习教育的重点内容、时间安排和主要方式,切实保证学习教育实效。

(二)严格督查考核。要把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纳入对各党支部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清单和党支部考核的具体要求。对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的党支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工作组织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追责问责。

(三)注重示范引导。各党支部要注重典型培养,结合创建党员示范岗、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树立本支部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在全市安监系统中挖掘和培植先进典型、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形成全市安监人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以此激发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干事创业的热情。

 

附件:盐城市安监局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2017年度工作安排

盐城市安监局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2017年度工作安排

根据市委组织部转发《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2017年工作安排》的通知(盐组通〔2017〕2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局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2017年度工作安排如下:

一、学习党章党规、系列讲话

(一)制定学习计划加强个人自学

1.局党组制定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各支部依托“三会一课”制定专门学习方案,列出学习篇目,明确学习进度。党员、干部结合实际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明确学习重点、学习时间。(6月下旬至7月上旬)

2.按照学习计划,加强个人自学,准确把握党章党规基本要求,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定性。(全年)

(二)组织开展专题讨论

局党组中心组集中组织开展三次交流研讨,每次研讨全体班子成员交流发言,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发言并提要求。

1.以“旗帜鲜明讲政治”为主题,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六中全会通过的《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旗帜鲜明讲政治”具体工作要求,进行一次集中交流研讨。(6月中下旬)

2.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主题,进行一次集中交流研讨。(9月上中旬)

3.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题,进行一次集中交流研讨。(12月上旬)

各党支部要围绕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联系各自实际开展一次“我为推动安全发展做什么”专题讨论。要紧密结合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岗位党员特点,对讨论的题目作进一步细化分解。每名党员都要发言,支部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组织多次讨论或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讨论。(8月底前)

(三)讲好党课

1.领导班子每位成员结合开展“旗帜鲜明讲政治”专题学习培训,为分管领域、挂钩县区或所在支部党员讲一次专题党课。(7月中旬)

2.各党支部书记结合推进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部署安排,讲一次党课,讲清楚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讲清楚本支部的学习安排,讲清楚对党员的具体要求,帮助党员干部深化思想认识。(7月中旬)

二、对标“四个合格”笃行实做、真查实改

(一)开展“大走访、大落实”活动

把“大走访、大落实”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实践,听取基层意见,摸清企业和一线实情,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全年)

(二)大力开展“学先进、找差距、补短板、促发展”活动

1.紧密结合全局年度中心工作安排,分析贯彻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深入查找短板不足。(全年)

2.引导党员联系岗位实际,勇于担当,创新实干,以优异成绩向党的十九大献礼。(全年)

(三)持续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发挥作用

1.深化“亮身份、树形象”活动,在监管执法工作、党员大会等重大活动中,推行佩戴共产党员标识活动。(全年)

2.深化“领导干部立家规、共产党员正家风”主题活动,争创“红旗支部”和“党员示范岗”。(全年)

(四)持续推动查找整改问题

1.各党支部、党员分别对照“四查四改”“三查三改”“五查五改”,找准找实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逐项销号整改。(7月底前制定清单,年底前整改完毕)

2.落实基层党建7项重点任务,健全防止党员失联的长效机制、党代表和党员违纪违法通报和及时处理机制、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和责任追究机制,着力解决机关党建“灯下黑”和“两张皮”问题,继续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两个覆盖”。(全年)

3.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全年)

三、开好年度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一)召开年度民主生活会

会前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年底)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

会前深入搞好思想发动,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谈心谈话,查找突出问题。会上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年底)

(三)开展党员民主评议

对照党员标准和“五查五改”要求,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严格稳慎处置不合格党员。(年底)

四、加强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督促指导

(一)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

1.建立基层单位学习教育联系点。每位领导班子成员把挂钩县(市、区)安监部门党组织作为联系点,开展一次专题调研,指导推动学习教育深入开展。(7月底前)

2.参加所在支部学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认真参加所在支部的学习教育,与支部党员一起学习讨论、接受教育。(全年)

3.每季度听取一次挂钩县(市、区)安监部门学习教育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学习教育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2至4季度)

4.参加一次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前深入了解情况,会中加强指导,会后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年底)

(二)加强党支部建设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结合实际抓好党员活动日、党员记实管理、流动党员“双向共管”等制度贯彻执行。(全年)

(三)常态化开展督促检查

结合党建工作述职,检查评估各支部开展学习教育情况。认真落实《2017年度局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考评内容和党组织书记述职制度,年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情况。(年底)

二、法律法规

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第22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9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61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1020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97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8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5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10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1020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

    2.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

    3.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9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122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3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11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8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529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31日起施行。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41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7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六条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三)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装卸等场所。

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文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12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517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三、安全监管

1.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六大关系”—河北省安监局结合实际明确现阶段安监部门工作思路(中安报2017年6月14日7版);

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六大关系”—河北省安监局结合实际明确现阶段安监部门工作思路

最近,我国各地陆续完成了地区党委、政府的换届工作,一批新上任市、县(市、区)政府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一批同志调整到市、县(市、区)安监局局长工作岗位。

新一届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省长许勤在全省换届完成之初听取汇报时即对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培训工作作出指示,希望安全生产培训坚持效果导向,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培训内容,取得更大的成效。

5月中旬,河北省举办了为期5天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省长许勤对此批示很好,并要求各级均应抓好安全生产业务的培训66,河北省安监局结合省内实际,举办了市、县(市、区)安监局局长培训班,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局长共计182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中,河北省安监局对近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深入分析、研判,提出了现阶段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六大关系的工作思路。

参加培训的一些市、县(市、区)政府领导和安监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个思路接地气,找准了安全生产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措施针对性强、易实施。

现将河北省安监局的工作思路予以摘发,以飨读者。

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六大关系

河北省安监局结合实际明确现阶段安监部门工作思路

亮点采撷

在当前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频发、隐患大量存在、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治标为先、治本为上的方针。

安监部门作为法定的综合监管部门,既要防止不作为,也要杜绝乱作为,力求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要创新监管举措,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要坚持以事故情况和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考核重点,以责任落实为核心,重点考评工作质量和落实效果。

政府履行监管责任的目的是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如果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政府监管只能是空喊、空转,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就是一句空话。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与时俱进的原则,通过抓重点带一般,推动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做好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形成政府推进、企业自主、社会参与、中介服务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注重加强学习,创新工作理念,提高工作标准,搞好调查研究,抓班子带队伍,加强作风建设。

正确处理治标和治本的关系

在当前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频发、隐患大量存在、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治标为先、治本为上的方针。

从目前看,在治标上,要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持续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据统计,河北省非法生产事故约占20%,非法违法生产在全省具有广泛性,且具有很强的反复性。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肩负起打非治违的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有牵头抓总的责任。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排查,有效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负有打非治违工作职责的部门要明确打非治违负责人和机构,制定主动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关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实行提级调查,在严厉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倒查相关部门的责任。

要牢固树立管合法就必须管非法非法不除,事故难绝非法生产引发的事故也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理念,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二是扎实做好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河北省安委会决定从现在开始开展为期6个月的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以及风险相对集中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城镇燃气、冶金、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船舶、水利工程、旅游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专项整治要学会打组合拳,做到六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超前预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普查式与解剖式检查相结合,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督导检查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督导检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停。

三是加强执法监察工作。

516,河北省政府印发通知,批准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通知同时要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监管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坚决做到依法处罚、应罚必罚。

要善于立威。开展执法监察,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公正意识、责任意识和形象意识,坚决防止言出法随、以情代法、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弄法,切实做到排除干扰、严格执法,不徇私情、公正执法,热情服务、文明执法,纪律严明、舍私护法,树立和维护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权威。

要敢于碰硬。必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敢于说、敢于叫、敢于亮剑。对于不敢较真碰硬导致非法违法行为大量出现的地区,要坚决下达整改令;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甚至抗拒执法的企业,要果断列入黑名单

要勇于从严。强化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从严要求,敢于较真,不管是谁,达不到标准、不符合程序的企业坚决不放过,要坚决防止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多处罚少的现象出现。

在治本上,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狠抓安全生产领域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给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带来了历史性的大好机遇。各市、县(市、区)要力争通过这次改革,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制约本地安全生产的关键性、基础性问题。主动牵头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彻底解决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职能交叉的问题。

二是提高安全生产准入标准。

在产业选择方面,各地要研究制定本地产业发展禁限控目录,有针对性地限制高风险产业项目引进。在产业布局方面,建立完善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在城乡规划布局过程中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在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方面,要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宣传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三是加强双控机制建设。

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要指导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事项、排查部位、排查频次、治理要求、责任单位及人员,确保一企一清单、一岗一清单,推动企业、车间、班组、岗位自主排查隐患。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要紧紧抓住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这六个关键群体,强化培训工作。

今年,河北省安监局和省人社厅联合从省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300万元,专项用于危化品企业班组长培训。各级安监部门也要积极探索从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生产责任险、阳光工程资金、技能提升资金等各种专项资金中列支安全培训资金,下大力气提升各层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素质。

正确处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

一是明确责任。

安监部门作为法定的综合监管部门,自身必须要准确定位,既要防止不作为,也要杜绝乱作为,力求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不缺位,首先要明确安监部门直接监管的重点是工矿商贸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高危行业更是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其次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代表各级政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下级政府和本级负有安全生产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不越位,就是决不能超越职能、权责做事,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安监部门应该放手;属于下级部门该做的事,上级部门应该放权。

不错位,安监部门在实施综合监管时,监管对象不是生产经营单位,而是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的是行政监督责任。监管的内容不是具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而是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包括履行法定职责和管理职责两方面的情况。不能用综合监管取代其他部门直接的、具体的、日常的监管工作,要充分尊重法律法规赋予有关部门的职权。

二是多措并举。

河北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联席会、工作计划备案、情况报告、综合监管督查、联合执法等9项综合监管工作制度和严把准入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诚信体系建设等9项综合监管工作措施。

要在工作中不断完善这些制度,创新监管举措,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联合执法、警示通报、约谈等办法,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三是创新手段。

去年11月,河北省安委会印发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整改令实施办法(试行)》,这是在综合监管方面全国首创的举措。

下一步,还将在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隐患治理监督、加强重点领域安全治理等方面出台一些新制度、新举措。

四是强化考核。

近年来,河北省安监局坚持以事故情况和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考核重点,以责任落实为核心,重点考评工作质量和落实效果,坚持过程考评与结果考核相结合,既定量评分,又定性评判,严格实行考核否决制,设立了加分项目,很好地发挥了考核指挥棒作用。各市、县(市、区)要认真研究,科学设置指标体系,细化考核内容,强化考核导向作用,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正确处理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关系

政府履行监管责任的目的是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只有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如果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政府监管只能是空喊、空转,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就是一句空话。

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从警示教育和安全培训入手,解决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从加强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入手,全面提升企业的整体预控能力,构建防范事故的屏障;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入手,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入手,增强防灾减灾能力;从严格执法入手,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重罚,督促企业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从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入手,建立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实施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价,建立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红名单管理制度,以及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

正确处理重点和一般的关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与时俱进的原则,通过抓重点带一般,推动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一是抓住重点时期。

着重抓好两节两会、复产复工、暑期汛期、国庆中秋、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等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抓住重点行业。

除了易发事故的重点行业领域之外,还要根据本地实际,找出当地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三是抓住重点企业。

要加大对危险源多、风险等级高、隐患多、容易发生事故的企业的管控力度,提高执法检查频率,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是抓住重点环节。

要强化新入厂工人这一薄弱环节、特种作业人员这一紧要环节、班组长现场管理这一关键环节、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这一重要环节、主要负责人这一首要环节的监管;强化危险性较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备设施选型安装、操作运行、检修维修、淘汰报废等重要环节的监管。

正确处理发挥自身优势和调动社会力量的关系

做好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形成政府推进、企业自主、社会参与、中介服务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

一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各级安监部门一方面要坚持政策引导、部门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严禁设立备案、保证金等限制门槛,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另一方面要严格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租赁资质证书、违法挂靠等行为,严肃查处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等行为,将中介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的问责力度,在事故调查中倒查中介机构的责任。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标准起草、绩效评估等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有关规定程序交给行业协会承担。坚决杜绝行业协会以行政机关名义或变相以行政手段开展工作,严禁其充当红顶中介,严禁其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出现。

三是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作用。

要积极探索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广泛参与的以市场需求为牵引、以企业应用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攻关,利用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的广泛应用,推动高危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快实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最大限度地减少现场作业人员。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通过发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队伍,促进安全宣传七进活动深入开展。

五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

要加大对12350举报电话的宣传力度,积极鼓励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等进行举报。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有举必查、查实必究、究其必严的原则,对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项认真核查,及时消除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正确处理加强自身建设和推动工作的关系

一要注意加强学习。

要有本领恐慌感,把学习当成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境界,努力营造重视学习、崇尚学习、自觉学习、深入学习的浓厚氛围。

二要创新工作理念。

面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安监人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要提高工作站位,少说不能办,多想怎么办;少想如何避责,多想如何尽责。

三要提高工作标准。

各级安监部门要以事争一流、唯旗是夺的标准,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措施,攻坚克难,把每项工作都做精、做实、做出彩,在全国争创一流。

要全面提高工作标准,必须坚决抵制凑合倾向,把工作标准定在干就干到最好、干到极致上;抵制自我满足倾向,把工作标准定在积极进取、永不自满上;抵制自我封闭倾向,把工作标准定在博采众长、开放创新上;抵制自我放松倾向,把工作标准定在负重加压、奋力赶超上。

安监人员必须始终保持强烈的责任感,必须提高履职能力,必须强化责任落实,在问责追究上下功夫;树立前有标兵、后有追兵的忧患意识,增强不进是退,慢进也是退的赶超意识;每一项工作都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要敢与全国范围内的同行业、同部门比成绩、争名次,做到唯先必争。

四要搞好调查研究。

安全生产工作越到下面问题越具体,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是不行的,必须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一手材料,找准问题症结,寻求有效方法,切实把上级的普遍要求与本地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五要抓班子带队伍。

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20字标准,按照省委书记赵克志关于五个重用、五个不用、五个调整的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选拔机制,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切实把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六要加强作风建设。

必须把作风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以实实在在的措施促进各项工作落实。要注重把握关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决不能浅尝辄止、水过地皮湿;要注意把握细节,从细微之处入手,以具体促落实,以具体求实效,做到事事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事事看得见、摸得着,掷地有声;要务求实效、真抓实干,有一种工作没完成就食不甘味、寝不安席的责任感,工作标准达不到就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感,以及干不好工作、完不成任务就无法向党和人民交代的使命感,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强安监文化建设,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安监模范人物和先进典型事迹,树立勤勉敬业、雷厉风行、求真务实、干净担当的安监形象。(本报记者)

2.集中轮训进行时:危险化学品和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执法 (中国安全生产网2017年4月17日);

3.集中轮训进行时: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执法(中国安全生产网2017年4月20日);

4.集中轮训进行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程序(中国安全生产网2017年5月4日)。

 四、人文知识

1.《1893-1945历史追寻之旅》(金一南,长江文艺出版社);

2.《家国天下》(许纪霖,上海人民出版社);

3.《向开国领袖学习工作方法》(金冲及,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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