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5-23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盐政发〔201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小型企业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生产相应决策管理机构,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所有企业都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严格考核。建立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安全投入保障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并报属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深入贯彻落实《盐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盐发〔2014〕29号),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等情况的督查考核,完善述职履职报告制度,巩固提升“四级五覆盖”成果(市、县、镇、村“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三个必须”全覆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和安监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实现市、县、镇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各级安委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职能,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三)落实事故查处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成立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追责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迟报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情节和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罚。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市、区)政府负责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政府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对典型的一般事故,可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督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负责查处事故的市、县(市、区)政府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及时对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和废止,修订完善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严禁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五)完善监管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实施目录管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执法经费。积极探索安全生产领域多元融资渠道,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社会资金等,加大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应急救援等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准入门槛不降低、监管不放松的要求,加快安全生产领域简政放权进程,依法下放和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不断完善配套管理措施。
  (六)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其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安监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按季度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制度。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
  (七)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坚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类工业园区规划和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所有新上项目和园区规划建设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依法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的安全监管,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隐患。
  (八)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细化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要求,明确隐患排查全员责任,做到细查、真改、实报。督促企业完善企业、车间、岗位三级安全检查表,按照“三全两规范一及时”(即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规范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规范统计预警分析,及时将隐患录入系统)的要求,不断完善隐患治理机制。加大高危行业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力度,健全企业隐患自主排查制度。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标准化创建、日常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确保隐患治理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市、县、镇隐患三级挂牌督办体系,加强和完善对挂牌隐患的整改现场指导等工作。“十三五”期间,全市所有企业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覆盖。
  (九)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深入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全市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与加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海洋渔业、农业机械、船舶修造、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等行业的企业和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粉尘涉爆以及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实施监管。要排查梳理各地、各行业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十)加强联合执法和协调配合。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制度,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果。建立健全市、县、镇执法协作机制,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行政许可、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十一)加强监管执法机制建设。建立完善巡回检查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增强检查实效性。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和行政村(社区)覆盖。积极推行委托执法,探索实行跨区域执法、派驻执法等执法新模式,提升执法专业水平,加强和规范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二)加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盐城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暨盐城市事故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加快建成纵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横向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加快市、县二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企业诚信体系等信息的共建共享。
  (十三)加强安全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全力开展运用第三方力量参与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鼓励各级政府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聘请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专家)提供技术咨询、隐患排查等服务,加快建立“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共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全面推进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继续实施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公共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制度。
  (十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十三五”期间,全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实现全市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四、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五)科学制定执法计划。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企业风险级别和管理规范化程度,科学编制年度监管执法检查计划,规范执法计划批准、定期报告、检查通报、工作联系等制度,按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法,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十六)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按照强化安全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清权、限权、放权,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执法到位。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对照《安全监管执法手册》,明确执法程序,细化执法内容,量化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实现精准高效执法。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十七)扩大监督渠道。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主动报告执法情况。加强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建设,深化拓展信息公开内容,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及时通报曝光违法行为,强化警示震慑。
  五、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机制
  (十八)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县(市、区)安监局、执法大队、镇(街道)安监站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安监机构全部通过省级达标验收。
  加强各类开发区、高新区、服务业集聚区等园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其中,国家级园区安全监管人员不少于9人,省级园区安全监管人员不少于6人,市级园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4人,并按照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分布、驻区企业数量、经济总量等合理增配监管执法人员。响水、滨海、阜宁、大丰四个县(区)的化工园区要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按化工企业数的15%—20%配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其中有化工专业背景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60%,安监部门与化工园区的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建立健全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镇(街道)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经济发达的镇(街道)或以工业经济为主的镇(街道),安监机构应当作为镇(街道)行政机构单独设置,并配备5名以上安监执法人员;其他镇(街道)可在相关机构增挂牌子或明确相关机构承担安监工作职责,应配备3名以上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政府聘用、突出专业、严格招聘、规范管理、保障待遇、服务基层”的基本思路,加快建立镇(街道)专职安全员队伍。人口数量5-8万、生产经营企业50家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企业20家以上,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应配备4名以上专职安全员;人口数量8万以上、生产经营企业80家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企业40家以上,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应配备6名以上专职安全员。在此基础上,辖区内每增加80家生产经营企业,应相应增配1名专职安全员。经济体量大、企业数量多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再适当增加专职安全员。
  对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经济发达镇,根据承接能力,有序承接县级下放的安全生产监管权限,主要由镇(街道)综合执法局实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对以工业经济为主的镇(街道),由县级安监大队派驻执法中队,与镇(街道)安监办“合署办公”,实行双重管理,以镇为主,明确执法主体资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非工业经济为主的镇(街道),可以几个镇(街道)为片区,由县级安监执法大队分区域派驻执法中队,解决镇(街道)的执法资格问题。
  (十九)健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按省政府要求,完成县、镇两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配齐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现场监督检测设备、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岗位津贴落实到位。
  (二十)健全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在岗人员每年轮训一次。优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知识结构,分级分层次举办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对全市安监人员、镇(街道)、园区分管领导进行定期轮训。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演练竞赛,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通过组织培训、举办各种研讨班、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专业人员配比不低于75%。
  (二十一)健全监管执法约束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纪律严、作风实、业务精、敢担当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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