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26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盐有关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查处和取缔所管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五)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各类次生、衍生事故的防范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发改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要求投资主体和项目业主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负责督促化学制造业、工业及民用管线中新建的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
  3.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审批核准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工作。
  4.负责能源行业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5.依法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协调处理油气输送管道保护问题;制定实施全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和全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跨县(市、区)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会同安监等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隐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承担市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研究,提出管道保护政策措施建议,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落实责任和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二)市经信委
  1.指导全市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和督促有关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提高相关行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支持工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3.严格重点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指导、协调民用飞机制造安全生产工作。
  4.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小化工整治工作,推进化工行业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
  5.承担全市铁路地方监护道口的改造、管理和安全工作。
  6.指导、协调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工作。
  7.负责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8.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9.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监督,监督供电部门对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执行停电措施。
  (三)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的应急处置和自我保护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对校车的安全管理。
  4.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办工厂的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市科技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类科研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指导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及企业新产品试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市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和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烟花爆竹购买、运输、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负责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的组织销毁、处置。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负责指导、监督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6.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六)市监察局
  1.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抓好落实。
  (七)市民政局
  1.负责全市敬老院等民政福利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指导监狱、戒毒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财政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
  (十)市人社局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或奖励。
  2.完善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做好工伤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国家相关工伤预防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工伤预防工作。
  3.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监督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政策的落实。
  5.指导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7.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联合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市国土局
  加强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依法查处项目建设用地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二)市规划局
  1.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将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纳入规划。
  2.负责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的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定。
  3.负责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各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十三)市城建局
  1.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屋征收拆迁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城镇燃气、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市城管局
  1.履行全市户外广告、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并直接负责市直管范围的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城市亮化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
  2.承担市直管范围市容环卫设施维护、拆除和渣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作业中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辖区范围保洁人员及相关机械、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市直管范围内涉及城市管理职能的道路占用的安全监管。
  (十五)市房产局
  1.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市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指导各地城市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3.负责市区直管公房安全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公(廉)租住房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直接管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相关征收(拆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市内河港口和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水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所辖水域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抓好乡镇渡船、渡口安全管理。
  2.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客货营运车辆、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3.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及相关桥梁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安保工作,负责干线航道船闸、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负责对盐城南洋机场(民用部分)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应急救援,确保地面和空防安全。
  (十七)市铁路办
  1.承担全市地方铁路安全生产(不含铁路道口安全)监督工作,配合做好全市铁路质量监督工作。
  2.协助铁路营运部门实施铁路两侧水土保持工作和监督管理铁路两侧的建筑设施。
  3.协助开展铁路治安综合治理。
  4.配合铁路营运部门开展铁路运输和营运管理。
  (十八)市港口局
  1.负责全市沿海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沿海港口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沿海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及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沿海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和港口设施安全管理等工作。
  (十九)市水利局
  1.依法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市农委
  1.负责全市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药销售、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事故防范工作,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2.负责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核发及审验等;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检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十一)市海洋渔业局
  1.负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渔业船舶安全作业,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沿海养殖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依法实施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和渔政执法工作,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5.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组织协调开展对渔船及渔业活动、海洋捕捞和沿海作业中遇险人员的救助行动。
  (二十二)市商务局
  1.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农村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等市场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监督指导全市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重点经济园区加强各类招商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三)市文广新局
  1.依法对全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
  4.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6.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四)市卫计委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市直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卫生系统涉及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十五)市环保局
  1.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按职责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管。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十六)市旅游局
  1.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
  3.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七)市体育局
  1.负责全市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体育场所出租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市安监局
  1.负责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制订安全生产规划。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和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责任制执行情况,综合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承担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4.依法履行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6.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7.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8.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9.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0.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九)市食药监局
  1.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市粮食局
  1.负责全市粮食购销、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3.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一)市机关事务局
  1.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区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市行政中心的办公大楼、楼宇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工商局
  1.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3.负责盐城招商场等直属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4.对涉及撤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根据有关部门通知,依法督促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十三)市质监局
  1.承担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组织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和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
  5.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6.依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四)市民宗局
  负责对全市宗教场所建筑设施和宗教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做好各类宗教活动及场所的应急演练工作。
  (三十五)市民防局
  1.履行全市城市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公共及自建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2.拟订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人防工程(包括人防工程转民用工程)维护和安全使用管理。
  3.承担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十六)市法制办
  1.配合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承担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责任。
  2.负责市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市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七)市国资委
  1.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3.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4.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5.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八)市林业局
  1.依法履行全市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三十九)盐城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负责全市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导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十)盐城海事局
  1.负责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及沿岸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
  3.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工作。
  4.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担盐城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承担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四十一)市供销社
   1.指导、督促全市供销合作系统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流通安全。
   2.指导、督促全市供销合作系统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流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本级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十二)市地震局
  1.负责全市震情和地震灾情的监测工作。管理全市地震灾害预测,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2.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制定全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抢险救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四十三)市盐务管理局(苏盐连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负责盐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配合协调工作。
  (四十四)市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五)盐城银监局
  1.配合有关部门履行银行安全管理职责。
  2.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十六)市保险行业协会
  指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四十七)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全市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3.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和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十八)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通信行业企业及通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四十九)盐城烟草局(公司)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经营单位、物流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十)盐城火车站
  1.负责所辖路段铁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运输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铁路沿线、道口和车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落实管辖道口的安全监管措施。
  3.负责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和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未涉及或新增的安全管理事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由主管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与本规定不对应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定进行调整细化。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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