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各级干部依法办事行为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2-03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行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宪法》、《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严禁对中央、省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第二条 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不逾越法律红线,不触碰法律底线,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第三条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推进领导干部任前考法、会前学法、年终述法等制度落实,强化考评结果运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第四条 各级机关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克服懒政、怠政行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违法用权,不得滥用职权,禁止利用职权设租寻租,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法定程序。严禁领导干部违反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搞独断专行,擅自决定事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牢固树立群众观念,践行法治为民理念,对涉及群众利益的诉求,做到有呼必答、有求必应。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广大基层干部要积极组织、参与基层依法治理,引导、教育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严禁利用职权侵占集体利益、损害群众权益。

第七条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征收征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八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自觉实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推进基层村务、政务公开,不准以任何形式替代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决定村务事项。

第九条 支持和配合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重大复议案件出席听证制度,对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要严格执行到位。

第十条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压制批评,严禁对提批评意见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借机刁难。

第十一条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做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模范。严禁参与宗族宗派等非法组织,不准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传播谣言或向社会发布不实言论。

第十二条 坚持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党规党纪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要求,坚决抵制不正之风。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第十三条 严格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件)的,坚决实施行政问责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规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规范》,为机关干部放好样子、做好表率。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政法委等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落实《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追究党政纪责任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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