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2-03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为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恪守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

第五条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七条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守办案纪律,不得随意对外透露案情。

第八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九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期限等实施。

第十条 进行调查和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坚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

第十三条 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私自截留、占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

第十六条 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收受保护性费用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不得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

第十八条 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者变相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第十九条 应当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公正执法水平。

第二十条 严肃对待投诉信访事项,认真办理、及时反馈,杜绝推诿、延宕、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关  闭】
 
版权所有:盐城市安监局  苏ICP备612385454号
地址:江苏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盐城市行政中心535房间 
联系电话:0515-88190535  邮编:224005  技术支持:南京南大尚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