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盐城市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25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盐发〔2014〕2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市委各部委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
  盐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已经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7

 

 

盐城市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暂行规定》精神,结合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下同)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

 

第二章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发展战略、安全生产规划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一起研究制定,一同部署、检查和考核,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市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1次,县(市、区)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2次,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党工委工作会每年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开发园区)党委会每年不少于4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为安全监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

各级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支持政府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市委常委挂钩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市委常委对挂钩联系地区负有指导、督查责任,定期听取挂钩联系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指导和督查挂钩联系地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挂钩联系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七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负责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权重。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党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党的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八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逐年递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夯实基层基础。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尤其是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属地企业数量和危险程度,单独设置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

(六)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标准化建设力度,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七)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九)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抓好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

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应当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加强对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督促责任落实,定期考核评估,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制订并推广使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做好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先进适用安全技术推广、安全队伍建设等工作。

  (四)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审查批准或者验收,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验收。

  (五)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责任落实与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采取集中学习、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自觉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坚持一级抓一级,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制度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地区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每年对本级党政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初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制度,年终进行考核兑现。各县(市、区)要对所属地区、有关安全生产部门和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直管的企事业单位和下级工作部门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对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问责和“一票否决”,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必要时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以上(含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地区、部门,当年度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或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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